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211號
TYDV,107,重訴,211,2018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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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11號
原   告 陳國都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緯華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緯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8,000,000 元,應
繳裁判費953,6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953,1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繳上開金額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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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緯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