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04號
原 告 江沅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成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
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5 萬3,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 萬694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9 萬19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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