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177號
TYDV,107,重訴,177,2018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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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77號
原   告 吳元滄
被   告 傅燈箕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傅燈箕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傅燈箕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
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250,000元,應繳裁判費128,60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8,1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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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