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21號
原 告 美樂佛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信銀
被 告 集智堂創意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龍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34,25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 元,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500 元,尚
不足7,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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