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2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呂名憲
被 告 激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乃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僅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費用 新臺幣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26日裁定命其於 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7 年5 月2 日送 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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