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91號
原 告 陳典華
訴訟代理人 李怡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傳家、陳蔡月子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
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4萬3,884 元(計算式:請求交付系爭土地面積79.59
㎡公告現值3,100 元/㎡+系爭房屋市價397,155 元=643,88
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420 元
外,尚應補繳3,6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黃裕民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欣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