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79號
原 告 張武埄即清境玆心園山莊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靖雅、張立杰、
林采靚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王靖雅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
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86,500 元,應繳
裁判費13,7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13,271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曾百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