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873號
TYDV,107,訴,873,2018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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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73號
原   告 民富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蟬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得祥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吳阿惷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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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民富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