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75號原 告 鍾楊貴玉 鍾美玲 鍾源浩 鍾源汶 鍾美慧 鍾羽映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典哲律師被 告 林棕堯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宗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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