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41號
TYDV,107,訴,41,2018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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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1號
原   告 楊叔菁
      Eric Beach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名楷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等
於國107 年5 月28日日追加聲明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追加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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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