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81號
原 告 付煥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鑫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達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繳裁判
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4
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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