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17號
原 告 黃元杰
黎玉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4萬6,364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 元,惟因原告係請
求給付工資,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2 分之
1 之裁判費,是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2,975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