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406號
TYDV,107,補,406,2018052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06號
原   告 楊為洲
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42 萬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 萬4,457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1/1頁


參考資料
松鈞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