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344號
TYDV,107,補,344,2018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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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44號
原   告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淵
訴訟代理人 洪大植律師
被   告 鍾熙堂
      王春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5 萬9,43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1,294 元(計算式:桃園市○○區○○段
0000○00地號土地107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24,090元/㎡×原告
暫估之占用面積127 ㎡=3,059,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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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