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328號
TYDV,107,補,328,2018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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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28號
原   告 李端剛
被   告 陳韻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1 萬89元(即門牌
號碼桃園市○○區○○路000 號4 樓之8 建物,經本院106 年度
司執字第62348 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7 年1 月24日公開拍賣
之拍定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 萬6,438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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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