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葉日來
相 對 人 葉黃完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
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關於「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配偶」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長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維駿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璧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