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樺蓉(即陳至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附件
一、聲請人曾與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下稱遠東銀行)辦理個別協 商還款方案,惟嗣後因故毀諾,請提出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與遠東銀行個別協商還款方案於何時毀諾?已依約繳 款幾期?並提出繳款明細。
㈡聲請人於前置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生活支出費用增加之單據或其他證 明文件)。
㈢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與毀諾當時 薪資收入之差異,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條、其他收 入證明、補助證明或毀約期間之年度所得資料)。 ㈣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以及收入扣除協商 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
二、請提出聲請人未成年子女陳宥洺、楊可菁之104 、105 年度 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並說明未成年子女是否有其他共同扶養人?若有,請具 體說明如何分攤扶養費用?若無,請說明原因?並請「詳列 」未成年子女應受扶養之種類及金額,並提出教育費、伙食 費、雜費、健保費等支出之收據證明及計算方式。三、陳明聲請人及聲請人未成年子女陳宥洺、楊可菁目前是否有
受領政府相關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金額並須提出該 部分之存摺入帳明細或證明文件(如補助函文)。四、請提出自105 年5 月起迄今聲請人及聲請人未成年子女陳宥 洺、楊可菁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五、請提出聲請人及聲請人未成年子女陳宥洺、楊可菁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 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 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 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六、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