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7年度,8號
TYDV,107,法,8,2018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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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8號
聲 請 人 李春融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仁德宮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灣省桃園縣仁德宮捐助章程第二十四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位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財團屬 他律法人,依民法第62條後段規定,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 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應由主管機關、檢察官、 利害關係人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不能由董事會、董事 、信徒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等法人內部機關逕行修正,且依 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 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 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非屬上述事項之 更異,除財團法人本身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逕 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外,毋庸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最高行 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行政裁判意旨號參照)。二、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臺灣省桃園縣仁德宮原章程於民國 104年間經鈞院以104年度法字第24號裁定確定。近因配合桃 園縣升格為桃園市及106年11月23日修正「桃園市宗教事務 財團法人設立許可集間都要點」第23要點之規定,而聲請人 原章程第24條之規定,與上開主管機關新修正之規定,未盡 符合,為此,聲請人於107年3月29日107年第一次董事監察 人聯席會議,提案討論並決議通過變更章程第1條、第3條、 第24條及第27條,爰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章程,以符規定。三、經查,聲請人主張於107 年3 月29日上午召開107 年董事、 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修改捐助組織章程第24條規定如附表 所示,業據聲請人提出原修正前捐助組織章程、107 年度董 事監察人聯席會議記錄、修正條文對照表暨修正後捐助組織 章程等件為證,觀諸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24條之規定 ,乃將信徒大會、董事會議、監察人會議,應分別有全體信



徒、全體董事、全體監察人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 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之規定,另增訂但書如附 表第24條修正條文所示,核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 法之變更,且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 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是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 更捐助組織章程第24條如附表所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至聲請人以桃園市升格為由,一併聲請修正捐助組織章程第 1 條「本公定名為財團法人桃園市仁德宮(以下簡稱本宮) 。」、第3 條「本宮事務所設於桃園市○○區○○○路○○ 號(即仁德宮)」暨第27條增訂「第7次修正於民國107年3 月29日」,觀其修正內容,核均非屬捐助章程所訂之組織不 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 存其財產之情形,僅為配合桃園縣改制為桃園市而為之文字 修正與施行日期之補充規定,揆諸首揭說明,此部分應由聲 請人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尚無 聲請本院裁定准許之必要,從而,聲請人所為此部分之聲請 ,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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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財團法人臺灣省桃園縣仁德宮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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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 │
│信徒大會、董事會議、監察人會議,│信徒大會、董事會議、監察人會議,│
│應分別有全體信徒、全體董事、全體│應分別有全體信徒、全體董事、全體│
│監察人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監察人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
│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 │。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
│ │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四分│
│ │之三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
│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
│ │二、不動產之購買、處分或設定負擔│
│ │ 。 │
│ │三、購買一定額度經依法核准公開發│
│ │ 行上市、上櫃股票或公司債。 │
│ │四、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舉及罷免。 │




│ │五、法人之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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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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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