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救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徐卸奶
代 理 人 黃敬寓律師
相 對 人 林俊男
林昕萱
林美玲
林淑華
林藜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志遠律師
相 對 人 林容卉
上列當事人間之分割遺產案件(107 年度家繼訴字第38號),聲
請人請求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 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 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兩造間分割遺產等事件(107 年度家繼訴字第38號), 聲請人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專用委任 狀以為釋明,而聲請人所為之分割遺產等案件,尚非顯無勝 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