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7年度,65號
TYDV,107,家救,65,2018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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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救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張阿良
代 理 人 孔菊念律師
相 對 人 陳黃慧珍
      黃自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 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無力 支出程序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 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 書、案件概述單、審查表以為釋明,且核其請求非顯無准許 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詠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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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