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7年度,151號
TYDV,107,婚,151,2018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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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151號
原   告 曹建興
被   告 孫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 明文。上揭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 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離婚事件,係家事訴訟事件,未據原告繳 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16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 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 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宜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絲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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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