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251號
TYDV,107,司聲,251,2018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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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許智成
相 對 人 呂宏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 ,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次按,有民事訴訟法第 104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 裁定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 上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4條第1項、第106條亦定有明文 。其所謂法院,依最高法院86年台抗字第55號裁定意旨及通 說見解認為應係指命供擔保之法院,則向非命供擔保法院為 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之聲請時,受聲請法院就該聲請事件即 無管轄權,應依上開說明,將該事件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命 供擔保法院。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 院)106 年度司裁全字第290 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提存物 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 年度甲類第13期登錄債券新臺幣450 萬元,並以本院106 年度存字第796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茲因相對人已出具同意書、印鑑證明,同意聲請人取回擔保 金,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既係依上開士林地院裁定供擔保為假扣押 ,則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之擔保金,自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 即士林地院為之,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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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