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187號
TYDV,107,司聲,187,2018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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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盧文正
相 對 人 黃蕙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零五年度存字第一七七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肆拾捌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 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 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次按債務人依停止強制執行之裁 定所供之擔保,係擔保債權人因債務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不 當可能遭受之損害,故強制執行程序如因債權人之聲請撤回 而不存在,應認供擔保之原因消滅,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 第649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5 年度壢簡聲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提供新臺幣(下同)480,000 元擔保金( 提存案號:105 年度存字第1774號,下稱系爭提存事件)。 茲因相對人已於106 年11月30日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供 擔保之原因已消滅,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三、經查,聲請人為停止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84744 號給付票 款強制執行事件,業以系爭提存事件提存在案,現本案訴訟 即本院105 年度壢簡字第1293號、106 年度簡上字第271 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事件已終結,有停止執行裁定、提 存書、民事聲請撤回狀影本在卷可稽,復據本院依職權調閱 相關卷宗審核無訛。該停止執行標的之強制執行程序已因相 對人(即執行債權人)撤回而不存在,有系爭執行事件卷宗 足資為憑,則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堪認其應供擔保之原因 消滅,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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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