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160號
TYDV,107,司聲,160,2018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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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陳紹群
相 對 人 鑫邦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建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一百零六年度存字第四○九號提存事件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參拾玖萬元,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聯邦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 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 5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6 年度司裁全字第 467 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新臺幣39萬元為擔保(提存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 年度存字第409 號)。茲因上開提存 之現金另有用途,爰依法聲請變換以同面額之聯邦商業銀行 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提供擔保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等 影本為證,並經本法院依職權調取前揭案卷查核無誤,而聲 請人聲請變換之提存物為同種類之同額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 單或現金,其變換後之提存物或現金與原提存物之價值亦屬 相當,對相對人之權利並無損害,是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 ,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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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邦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