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費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7年度,689號
TYDV,107,司繼,689,2018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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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689號
聲 請 人 林麗敏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林月惠(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 幣1,000 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 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查聲請人請求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費用事件,未據繳納程序 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17日命於文到5 日內補正, 該通知於107 年4 月23日送達後,迄今仍未繳費,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依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 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 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謝泓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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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