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562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陳白蘭(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陳白蘭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 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 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 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 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 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陳白蘭業已於民國104 年12月2 日死亡 ,其繼承人陳達緯、陳若穎、陳家宏、王港文、陳惠萍、陳 芝卉分別具狀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准予備查在案,然 被繼承人陳白蘭尚有兄弟姊妹未聲明拋棄繼承,即非繼承人 有無不明之情況,依法不得為被繼承人陳白蘭選任遺產管理 人,準此,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謝泓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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