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4030號
TYDV,107,司票,4030,2018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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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4030號
聲 請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勝機電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相對人為正確名稱。
  二、請提出已為付款提示而未獲兌現之證明文件(如退票理
    由單影本)。
  三、提出相對人亞勝機電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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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勝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