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4010號
TYDV,107,司票,4010,20180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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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4010號
聲 請 人 姜智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慧君孫敏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更正票號TS387974、TS387975號本票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
  依票據法第97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無約定利率者,依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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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