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4010號聲 請 人 姜智浩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慧君、孫敏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更正票號TS387974、TS387975號本票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 依票據法第97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無約定利率者,依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利息)。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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