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3791號
TYDV,107,司票,3791,20180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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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791號
聲 請 人 吳建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秉翔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供正確完整之附表(附表所載票號CH252380號本票之提
  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有誤,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請填載正
  確完整之附表寄回本院)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
  「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
  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如本票有多紙,請載明
  各本票之票號,分別表明其提示日>。
    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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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