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791號
聲 請 人 吳建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秉翔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供正確完整之附表(附表所載票號CH252380號本票之提
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有誤,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請填載正
確完整之附表寄回本院)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
「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
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如本票有多紙,請載明
各本票之票號,分別表明其提示日>。
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