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3278號
TYDV,107,司票,3278,2018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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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278號
聲 請 人 卓阿松
法定代理人 張瑞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錫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提供正確之附表( 更正本票號碼THNo062068之本票到期日與提示
日,該票據到期日早於發票日,視為未載到期日,以「提示日」
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
示日)寄回本院。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
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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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