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3087號
TYDV,107,司票,3087,20180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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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087號
聲 請 人 塞席爾商集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沛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MARIA TERESITA CABIGTING(瑪莉亞
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 聲請人未提出本票原本,經本院民國107 年5 月3 日裁定命 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相對人簽立之本票(姓名不 符),該裁定已於107 年5 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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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