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3087號
TYDV,107,司票,3087,20180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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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087號
聲 請 人 塞席爾商集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沛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MARIA TERESITA CABIGTING(瑪莉亞)間請
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簽立之本票(姓名不符)。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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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