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2715號
TYDV,107,司票,2715,20180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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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715號
聲 請 人 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美伶
相 對 人 LEAH DACANAY GAMBOA(莉一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24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本票附表欄中關於編號2 到期日「未載」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06 年10月5 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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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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