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1287號
TYDV,107,司票,1287,201805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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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287號
聲 請 人 蔡雅雯
聲 請 人 張麗雲
聲 請 人 韋江靜子
聲 請 人 陳曾寶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蔡育欣目上有限公司蔡秀明間本票裁
定事件,對本院於民國民國107 年3 月27日所為本票裁定聲請更
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此於裁 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本票裁定係依聲請人聲請狀所載,並無顯然錯誤,聲請 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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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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