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200號
TYDV,107,司拍,200,20180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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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張淳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陳蓮菊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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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