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165號
TYDV,107,司拍,165,20180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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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盧佳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斕曦王蘇生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陳報本件執行標的是否含相對人王蘇生名下
  座落於中壢區遠東段之不動產? 若是,請補正不動產附表、
  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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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