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65號聲 請 人 盧佳芳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斕曦、王蘇生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陳報本件執行標的是否含相對人王蘇生名下 座落於中壢區遠東段之不動產? 若是,請補正不動產附表、 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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