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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7年度,24號
TYDV,107,司執消債更,24,2018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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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號
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郭民輝
代 理 人 張藝騰律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 理 人 蘇昭蓉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建富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債 權 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給付。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前置調解,以106 年度消債調 字第364 號調解未能成立而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7 年度消 債更字第6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人提出如附件一 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第1 至72期每期清償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5,000 元,還款期限為6 年(72期),總清償金 額為360,000 元,清償成數為6.08% (若以無擔保及無優先 債權本金總合1,838,679 元計算,其清償成數已達19.58 % ),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屬盡力清償,更生方 案應予認可:
㈠債務人名下無財產,有其提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4 、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附卷可參 ,又本件更生方案總清償金額為360,000 元,是本件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受償總額,並未顯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 ,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於民國106 年9 月 28日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之聲請 ,依前開所得資料所示,債務人104 、105 年度所得總額各 為234,951 元、242,496 元,另據債務人提出薪資明細所示 ,其106 年1 至8 月收入總額為157,523 元,是債務人聲請 前兩年即104 年9 月至106 年8 月收入總額約為478,336 元 (計算式:23495112x4+242496+157523=478336),扣除債 務人與其依法應受扶養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16,000元( 參 照本院107 年度消債更字第6 號裁定) ,即低於上開更生方 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則無擔保及無優先 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現任職於豐帝五金有限公司擔任倉管人員,有該公司 出據在職證明為證,據債務人陳報每月薪資約為21,009元, 無三節及年終獎金,有本院106 年11月16日調查筆錄在卷足 憑且核與其所提出107 年1 至3 月薪資明細相符,故就債務 人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收入以21,009元列計,尚堪採認。 ㈢債務人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必要支出,包括個人生活支 出每月8,000 元( 含膳食費、交通費、通信費及生活雜支等 ) 及雙胞胎子( 103 年5 月9 日生) 扶養費每月共8,000 元 ,債務人列計每月必要開銷共計16,000元。債務人就其個人 生活費之提列顯低於行政院衛生福利部105 年度桃園市每人 每月最低生活費數額13,692元,足徵確已竭力縮減支出,故 准予列計;債務人育有雙胞胎子,有戶籍謄本影本1 份在卷 足憑,就債務人所提列雙胞胎子扶養分擔額每月共8,000 元



,縱以前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數額之60%計算每名子女之 每月生活費用,即每月8,215 元之數額支出,扣除配偶分擔 額後為每月4,108 元,但依日常生活經驗判之,扶養一名未 成年子女所需費用,縱節衣縮食,亦難以每月8,215 元支應 餐費、學費及其他支出,故債務人就雙胞胎子扶養費分擔額 之提列亦屬合理,准予列計:債務人既係提出更生方案履行 期間所得扣除支出後逾八成納入還款,則依本條例修正之立 法意旨觀之,債務人過往之消費情形及負債原因、清償成數 非有考量之必要,僅需其所提之更生方案條件已屬盡力清償 ,法院即應認可更生方案,況依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 行注意事項第27點所稱之盡力清償,於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 價值者,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 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 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則債務人上開 各項費用既屬合理,其每月固定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已達 用以清償債務之標準,足證其撙節支出且確有清償之誠意, 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本院認屬已盡力清償而應認可。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全體債 權人書面可決,然本院審酌債務人確有固定薪資收入,而以 其收支情形,可資判斷其確已盡清償能事,始能提出總還款 金額360,000 元之更生方案,自難以期待債務人能提出更高 之還款金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 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予裁定認可更 生方案,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 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又債務 人提出之更生方案誤載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為求債 權人之公平受償,爰依職權更正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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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帝五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五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