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7年度,217號
TYDV,107,司催,217,20180503,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錢享佾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其為票據權利人之依據。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