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901號
TYDV,107,司促,9901,2018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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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901號
債 權 人 陳駟瑝即東兆國際貿易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彭光弘六六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表明聲請人即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於聲請
    狀補蓋東兆國際貿易企業社及其法定代理人章,若有委
    任非訟代理人,並請提出委任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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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