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897號
TYDV,107,司促,9897,2018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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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897號
債 權 人 凱悅假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誌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施惠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人凱悅假期社區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及最近一
  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
二、提出債務人施惠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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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