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897號債 權 人 凱悅假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徐誌隆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施惠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債權人凱悅假期社區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及最近一 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二、提出債務人施惠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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