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879號
TYDV,107,司促,9879,2018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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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879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 務 人 廖陳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肆仟零肆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暨按每月計付壹仟貳佰伍拾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
  高以六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陸佰零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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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