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850號債 權 人 元捷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連慶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邑設計有限公司、郭建緯、王藝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請求全部租金(含未到期)之依據。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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