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850號
TYDV,107,司促,9850,2018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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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850號
債 權 人 元捷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連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邑設計有限公司郭建緯王藝芝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請求全部租金(含未到期)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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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捷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邑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