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828號
債 權 人 美國ANDICO(U.S.A)INC.
法定代理人 Steven hua Zhu(原名:Xiaohua Zhu)
非訟代理人 簡長輝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薪裔貿易有限公司、依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邱福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人相關及設立登記資料。
二、提出債務人依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
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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