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596號債 權 人 蔣懷忠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毛俊雄、張少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請求債務人兩人連帶給付月息二分之依 據(如無法表明,請改以年息百分之五為利息之請求)。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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