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579號
TYDV,107,司促,9579,2018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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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579號
債 權 人 陳崇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翁佳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翁高金鳳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三、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四、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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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