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575號
TYDV,107,司促,9575,2018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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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575號
債 權 人 聚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帥詠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帥詠營造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
  二、提出帥詠營造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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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聚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帥詠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