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574號
債 權 人 方清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FANG LIE SIAN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供FANG LIE SIAN之護照號碼。
二、請提出足以證明得向FANG LIE SIAN 請求返還借款之釋
明文件影本,並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民法
第478 條規定催告返還。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