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七四八號
聲 請 人 甲○○即順利塑膠實業社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六四六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附表: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七四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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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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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漢地企業有限公司趙│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貳萬捌仟叁佰伍拾│CSA0八八五五│ │
│ │寶就 │山分行 │ │元 │三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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