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157號
TYDV,107,司促,9157,20180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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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157號
債 權 人 張鳳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魏美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利息之依據(借據上載無利息)。
二、表明台端姓名為鳯亦或鳳。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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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