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157號債 權 人 張鳳娣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魏美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請求利息之依據(借據上載無利息)。二、表明台端姓名為鳯亦或鳳。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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