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012號債 權 人 世紀風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慶華法定代理人 程鳳珠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美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正其法定代理人簽章。二、本件債務人所有建物之第一類謄本。三、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