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012號
TYDV,107,司促,9012,2018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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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012號
債 權 人 世紀風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慶華
法定代理人 程鳳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美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其法定代理人簽章。
二、本件債務人所有建物之第一類謄本。
三、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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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